首席质量官的职责和权限在各子公司应有法律保障、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。
首席质量官必须经各子公司聘任并授权,有聘任书,对本公司质量工作全面负责,直接向总经理报告工作。
公司设有高层副职(如副总经理、总经理助理)主管质量工作的,首席质量官由高层副职担任;未设立高层副职主管质量工作的,由质量管理部门最高负责人担任。
各子公司首席质量官必须是《药品管理法》和GMP 中规定的质量负责人兼质量受权人,在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中登记。质量受权人需按国家药监局有关规定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。
首席质量官的职责和权限与GMP 中规定的药品质量负责人、质量受权人职责和权限相比,不仅关注药品质量,而且涉及企业管理的更多方面,如战略、绩效、文化等,倡导大质量观念。
(一)大质量观念下的首席质量官的职责和权限:
1.组织公司执行国家有关质量、标准化、计量、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等方面的法律、法规及政策;
2.参加公司总经理例会,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;
3.行使公司质量安全“一票否决”权;
4.负责公司质量品牌战略、规划和计划的制定与实施;对公司物料、产品组织质量检控和处置;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、实施与持续改进;建立并组织实施公司的质量奖励制度,推行先进质量管理方法;组织开展公司质量攻关、质量比对和质量创新;公司质量人才的培训、培养;公司质量文化建设等;
5.参与政府部门质量政策制定、质量提升、质量咨询、质量诊断、质量评审等质量活动。
(二)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限:包括质量负责人、质量受权人的职责和权限,主要见GMP 第二十三条、第二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等。